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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该怎么定| 华人回国主动报关以身试法,结果悲剧了

2016-06-09 陈立彤 ISO19600

按:本公号“ISO19600”是由陈立彤律师创建并维护运营,其目的是为了推动《ISO19600:2014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在中国的落地、推广及其运用。该指南是为了一个公司、企业或其他任何一个组织设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的实施、评估、维护和改善提供指导。陈立彤律师目前任某著名跨国公司亚太合规总监,曾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与《ISO19600:2014合规管理体系——导则》的制定。陈立彤律师具有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一书。

 

 

该怎么定规矩 | 华人回国主动报关以身试法,结果悲剧了

 

每次拎着双肩背过地铁安检都会想起一个段子:说是一个上海阿姨一边吃着生煎包,一边准备过地铁安检。只听到安检员大叫一声:都包(上海话“大包”)、小包、桑及包(上海话“双肩包”),赛要及(上海话“都要检”),阿姨听了之后,无奈地摇摇头,嘟囔道:嘎严,说着把手上的生煎包放到安检机器的传送带上,等待安检——在上海话里,“生煎包”和“双肩包”同音,都叫“桑及包”。笑话归笑话,但这个笑话反映了地铁安检这个规定和做法违背了合规“实质重于形式”基本原则,是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摆设,没有什么大用处,试举几例如下。

 

          ——高峰时间人流量巨大,安检徒具形式而已或者根本就不检了。如果高峰时间还做安检,那势必加大拥堵,把人流全部堵在安检口。这也导致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那就是人越多的时候,安全隐患越大的时候,安检越没用。

          ——非高峰时间安检也基本上是形同虚设。目前的安检做法是上海用机器检查大包、行李箱,北京是什么包都用机器扫一遍,但不管是北京和上海,坐在安检机器后面的那个人基本上是不看屏幕或者只是看看而已——可以理解——像机场边检那样高强度地仔细分辨、搜寻危险物,对于地铁交通来说,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麻烦花2秒的时间完成本次问卷调查,并继续阅读本文)。

 

换言之,就目前地铁形式主义的安检方式而言,如果真的有坏人想做坏事,目前的地铁安检措施根本就挡不住。如果想仿照机场安检以提升地铁安检的力度,那么地铁安检口就会成为人流的海洋,从而拥挤不堪。造成上述尴尬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地铁安检作为一个合规措施没有考虑到以下几个有关合规的根本原则:

 

          ——风险基础原则

 

“风险基础原则”是指合规应当以风险为基础(Risk-based Compliance)。

 

如果把合规制度看成是一个硬币,这个硬币的一面是制度;那么这个硬币的另一面就是制度所要管控的风险。如果一个制度的设定不以风险管控为目标,那么这个制度的设定就没有意义,给合规义务人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和累赘。以地铁安检为例:

 

地铁安检无疑是一个合规制度、合规义务人也就是地铁乘客。如果地铁安检的目的是为了防恐和防爆,那么在设定这个合规制度之前,制度制定者就应当考虑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地铁里面发生恐怖和爆炸事件的风险是否存在?第二,如果存在,那么风险敞口是否大到足以要像机场那样设定安检?地铁里面的恐怖和爆炸的风险即使是存在的,但是在我国政府对枪支弹药及危险类刀具严格管控的前提下,在地铁里发生恐怖和爆炸事件的风险敞口似乎是不大、甚至是很小的,所以似乎没有必要设置地铁安检。

 

          ——有效管控原则

 

“有效管控原则”是指合规对风险的管控应当是有效的(An effective 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

 

在合规风险真实存在、且风险敞口大到足以设置合规制度以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合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有效地管控风险。如果现有的合规体系不足以管控风险,那么我们就应当对其予以及时地更新、整合或者提升。还以地铁安检为例:

 

如果说地铁里面发生恐怖和爆炸事件的风险是存在的,且这个风险敞口大到足以设置地铁安检,那么在现有的安检体系完全是走过场的情况下,前述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管控,那么现有的安检体系就应当被更新、整合或者提升从而达到有效管控的目的。换言之,案件体系制定人应当寻找、制定更好的安检体系来管控地铁的恐怖和爆炸风险。

 

对上述两个原则“风险基础原则”以及“有效管控原则”,《ISO19600:2014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在第4.6条“合规风险的识别、分析和评估有如下表述:

组织应识别并评估其合规风险。此类评估可以把正式合规风险评估结果作为依据或通过其他方法进行。合规风险评估构成合规管理体系的实施基础,以及对合理和充分资源按计划分配基础,以及对已识别的合规风险予以管理的流程基础。

组织应通过将其合规义务与其行为、产品、服务和运营相关各方面进行比对以识别出不合规行为可能发生的情况从而识别出相应的合规风险。组织应识别造成不合规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后果。

组织应通过对不合规的原因和来源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并结合不合规和相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考量来分析合规风险。后果可能包括,例如:对个人和环境的伤害、经济损失、声誉损毁和行政责任。

风险评估涉及对分析过程中发现的合规风险的级别与该组织有能力并愿意接受的合规风险级别进行比较。根据上述比较,可设定优先顺序,作为确定实施控制的需求和此类控制程度的依据。

 

我们还可以用“风险基础原则”和“有效管控原则”这两个合规基础原则来对照生活当中的其他合规义务。你会发现,如果一个合规制度的设定脱离了这两个原则,那么这个制度的执行效果就会很差,就不可避免地导致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怪现象。比如下面这个例子:“华人回国主动报关以身试法,结果悲剧了

 

由于中国海关对于入境携带物品及关税实行新规,携带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物品方可免税,致使很多外出归国的华人不得不悉心计算自己行李中物品的价值,唯恐超额后被征高关税,更怕因不懂新规而“违法”。但是,规规矩矩的报关又如何?《华人生活网》65日告诉了我们一位安分守法的华人旅客报关的经历。

 

中国海关201625号公告规定,携带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物品免税,同时,附表中明确写明“干海参”关税15%,而干海参的价格是按照每公斤1500元计税的。

 

一位华人近期回国,特意带了5盒干海参(每盒半磅),到北京海关后“申报”,想看看结果如何,没想到……

 

这位华人旅客先过了边检、取了行李,然后去找海关的工作人员索要申报单。

 

工作人员问:“你带了什么?”

 

旅客回答:“干海参2.5磅。”

 

这位工作人员疑惑地看看该旅客说:“如果你不申报,我们对海参是放行的。”

 

旅客回答:“不,我就是想了解检疫部门是怎么处理干海参的。”

 

工作人员一边领旅客走向检疫部门,一边告诉旅客“他们会没收。”

 

果然,检疫局的工作人员拿出了他们和农业部联署的根据1712号文件第29条制定的“禁止携带、邮寄物品的名单”,上面有“水产品及其制品”一栏。

 

该旅客做了如下申诉:

 

1、中国是个整体,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应该有共同的政策语言,海关总署的公告和检疫法的规定都使用的是“进境和入境物品”经检疫和上税后可以放行,而进境和入境是包括了进口、邮寄和个人携带三个方面内容的,为什么你们专门对携带和邮寄发了禁止令?

 

2、你们的禁止名单的最后一项是特例规定:经物品生产国的检疫部门检查合格,并经中国有关领导部门批准,不在禁止范围。我的海参是经过美国FDANOAA检验检疫合格的,也是经过中国认监委注册许可入境的,(我出具了相关文件证明)你们应该进行检疫,如果质量没有问题,就应该放行。

 

3、检疫法是保护人民健康的法律,你们却用第29条赋予你们的权力搞自留地的特权,你们有权对检疫不合格的物品没收和销毁,不应该不经检疫就直接没收携带的物品。

 

4、你们的罚没单据是霸王条款:先是规定被罚没的物品可以在7天内离境,否则销毁,有又规定可以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半年内可以上告到法院,请问,当你们把我的物品销毁了,我的上述和上告还有什么意义吗?

 

接待这位旅客的工作人员很有耐心地听其申诉,最后说:“我们就是听领导的,不懂得你说的政策,东西我们必须扣,有意见找领导去。”

 

425日,该旅客到质检总局“上访”,接待人员先是推脱,“北京机场归北京局管,你去找他们吧。”

 

旅客说:“我告的就是北京局的王副局长。”

 

过了10分钟,出来一位携带邮寄处的工作人员,他耐心地听了旅客的申诉后说:“你讲的问题是有道理,我们也在考虑改进,但是,每天上万件的东西入境,我们检查得过来吗?再说当初制定这个名单的是好几个部门的意见,要改,也得征求他们的意见呀,所以在改之前,它还是法律,必须执行。至于你说的海关总署和我们是平级部门,他怎么说,跟我们没有关系。至于你说的海参既然是FDA检验的,认监委也注册了,下回你再来时提前跟我打个招呼,我会同食品局给你签个文件就放行了,这次还得扣留。”

 

旅客要求20天以后其回美国时,把海参带回去,工作人员说要请示领导。又过了10分钟,该工作人员说:“你回美国前,给这个电话打个电话,他会允许你带回的。”

 

旅客表示感谢后告辞,那位工作人员又追出来让旅客签了个“对接待满意”的回执。

 

事后,该旅客表示,自己从中得到的体会是,在中国别跟这些官员讲理,多说溜须拍马的话,少说真话,大家就其乐融融了。

 

虽然上述文章中的旅客在最后的感慨有点过,但其却也道出了我们在合规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上的一些尴尬。实际上,我们很多的合规制度就如地铁安检和部分海关检查制度一样已经异化成一种为了合规而合规、只防君子的怪现象,早就脱离了合规设定的初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对照合规的“风险基础原则”和“有效管控原则”来重新考量合规,在制定合规政策之前不妨先问一问我们自己如下两个问题:我们的合规是为了管控一个风险吗?我们的合规制度真的能够管控好这个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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